比利时最近更新:
比利时联邦公共服务(SPF)财政部门于2024年5月29日发布公告,宣布发布2024年5月15日皇家法令,该法令规定了受比利时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税规则约束的大型跨国和国内集团的新通知要求。如前所述,此类集团必须在Crossroad Bank for Enterprises登记处(Banque-Carrefour des Entreprises–BCE)注册。为了注册,集团必须通过MyMinfin提交的通知知会SPF财政部门(My professional tools > Pillar 2 – Mes outils professionnels > Pilier 2)。通知必须在集团属于2023年12月19日法律范围的纳税年度开始后30天内提交。但是,对于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第一个纳税年度的企业,通知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5日皇家法令在比利时官方公报上公布的45天内,即初始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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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第二支柱重点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更新了其关于第二支柱GloBE规则的指导页面,包括增加:
关于政策实施,信息图包含以下关键日期:
- 2025年1月1日–合并财务报表期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跨国企业集团的生效日期;
- 2025年12月31日–2025年第一份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截止日期;
- 2027年6月30日–提交补足税申报表(TTR)、信息申报表(GIR)并缴纳补足税;
- 2028年1月–建议进行风险评估和审计审查流程。
关于2027年6月30日的申报和付款截止日期,需要注意的是,这反映了属于GMT范围的跨国企业集团在第一年合并财务报表截止日期后有18个月的过渡期限。常见问题解答中解释了马来西亚GMT的这方面和其他更多内容。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税务局(ATO)发布了关于在澳大利亚实施OECD/G20跨国企业双支柱解决方案,即全球和国内最低税的通知。尽管该措施尚未成为法律,但指南指出,除其他事项外,ATO已开始实施,包括设计国内申报表和开发在2026年6月30日首次申报之前管理该措施所需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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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和国内最低税
在澳大利亚实施OECD/G20跨国企业双支柱解决方案。
什么是第二支柱GloBE规则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规则)是经合组织(OECD)/G20包容性框架双支柱解决方案的关键要素,旨在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务挑战。目的是设定最低税率,以阻止大型跨国企业集团(MNE集团)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国家。
GloBE规则:
- 提供协调一致的税收制度,旨在确保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在其经营所在的每个司法管辖区内均须遵守15%的全球最低税率。
- 是经合组织/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制定的示范规则,用于指导国内立法的设计。
- 由2条相互关联的规则组成:
- 收入纳入规则(IIR)是主要规则,允许司法管辖区对位于某一司法管辖区的跨国母公司征收补足税,前提是该集团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实际税率低于15%;
- 低税利润规则(UTPR)是后备规则,允许司法管辖区对位于某一司法管辖区的组成实体征收补足税,前提是该集团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实际税率低于15%,且利润未根据IIR征收。
- 为各司法管辖区提供实施国内最低税的选择,使各司法管辖区有权优先于IIR和UTPR对该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低税利润征收补充税。
澳大利亚第二支柱的实施
2023年5月9日,作为2023-24年预算的一部分,政府宣布将实施OECD/G20双支柱解决方案第二支柱的关键方面,以应对数字化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政府已提议进行改革,以实施全球最低税和国内最低税。
税务局实施情况
尽管该措施尚未成为法律,但已在采取措施推动其成为法律。这包括设计国内申报表并在首次申报之前开发管理该措施所需的系统,首次申报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30日。
此外,澳大利亚税务局还进行了早期公众咨询,目的在于:
- 提供有关预算宣布第二支柱GloBE措施的初步教育和认识;
- 寻求有关实施新的全球和国内最低税对行政、合规和系统影响的反馈。
自2024年2月1日起,他们与跨国企业集团、行业团体和数字服务提供商(DSP)共举行了25次咨询会议。
与DSP的磋商仍在继续,他们目前正在考虑未来由税务局主导的磋商。
主要咨询反馈和发现
迄今为止,咨询的主要议题包括:
- 规则生效时的准备程度各不相同
- GloBE规则带来的重大合规挑战
- 在获取GloBE信息回报(GIR)所需的数据点时可能存在技术困难。
获取GIR数据点
迄今为止收到的反馈表明,对于许多跨国企业集团而言:
- GIR所需的数据点非常广泛,可能需要系统更改或人工干预;
- 鉴于需要进行系统更新,企业面临的一个关键挑战是建立系统以履行义务所需的时间和资源。
澳大利亚特定的管理和问题解释
利益相关者提出了各种关于在颁布GloBE规则时对规则的管理和解释的话题,包括:
- 可能适用的处罚;
- 安全港,一些咨询者表示,可能会严重依赖由OECD/G20BEPS包容性框架制定的安全港;
- 与澳大利亚所得税制度潜在互动相关的解释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人们误以为他们能够提供在经合组织/G20的GloBE规则以外的进一步优惠和简化,以降低合规成本。咨询者被告知,为了确保合格,他们无法提供与经合组织/G20《GloBE规则、注释和征管指南》不一致的行政优惠或简化。
随着立法草案的发布,他们提议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进一步的公众咨询。几位咨询者表示,他们正在寻求审查立法和解释备忘录,然后再确定讨论管理和技术解释有关的潜在主题。
新加坡:
就引入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税,以及实施2024年预算声明内税收措施的立法草案,启动公众咨询(回顾此前报道)。意见征询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5日。
咨询的要点——就拟议的跨国企业(最低税)法案和附属立法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范围
1.拟议的法案和附属立法将引入下记关键变化,适用于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即在前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两个财政年度集团年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的集团。拟议的变更将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
- 对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就其在新加坡经营的集团实体的任何低税利润适用DTT,以确保对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位于新加坡的组成实体征收的实际税率至少为15%。
- 对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就其在新加坡境外经营的集团实体的任何低税利润适用IIR——在拟议立法中称为跨国企业补充税(MTT)。这是为了确保对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位于新加坡境外的组成实体征收的实际税率至少为15%。
2.拟议的《跨国企业(最低税)法案》如果通过成为法律,将被视为与《1947年所得税法》(ITA)合为一体。ITA适用的某些条款(例如管理、执行和上诉)也将适用于DTT和MTT,拟议法案将对此作出修改。
3.DTT和MTT的主要条款包括:
- 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注册。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公司必须通知审计长其注册责任。
- DTT的义务。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公司必须指定位于新加坡的组成实体作为DTT目的的指定本地DTT申报实体(DFE)。DFE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15个月内(或过渡年结束后18个月内)提交DTT申报表。任何应付DTT必须在申报到期日后一个月内支付。如果DFE未能支付DTT,则可以连带方式向位于新加坡的其他组成实体收取DTT。根据条件,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还可以选择在其分配的DTT上单独评估某些组成实体。
- MTT的义务。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的组成实体必须指定位于新加坡的组成实体作为指定的本地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信息申报实体(GFE),以用于MTT目的。如果跨国企业集团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申报实体尚未提交类似的申报表,则GFE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15个月内(或过渡年结束后18个月内)在新加坡提交GloBE信息申报表。如果已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提交了类似的申报表,GFE必须通知审计长申报实体及其所在司法管辖区的详细信息。此外,位于新加坡且须缴纳MTT的母公司实体必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15个月内(或过渡年结束后18个月内)提交MTT申报表,并且任何应付的MTT必须在申报表到期日后一个月内支付。
ITA的拟议修正案
4.拟议法案还包含对ITA的修正案。这些修正案旨在明确和确定新加坡和外国司法管辖区根据BEPS2.0倡议第二支柱征收的税收的所得税处理。其中包括这些税收是否有资格获得税收减免和外国税收抵免,以及它们是否满足外国来源收入豁免制度的条件。
拟议的附属立法
5.拟议的附属立法详细说明了对财务会计净收入或亏损以及符合条件的税务费用的调整,以便根据GloBE示范规则计算有效税率和补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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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范围
2024年预算修正案
1.有15项拟议修正案,以实施2024年2月16日2024年预算声明中宣布的措施。主要修正案包括以下内容:
- 企业所得税(CIT)退税,并为符合条件的公司提供CIT退税现金补助。为了帮助公司管理不断上涨的成本,2024评估年度(YA)将提供相当于应纳税额50%的企业所得税回扣。在2023年雇用至少一名本地员工的公司将以现金支付的形式获得至少2,000美元的福利。公司可能获得的最高总福利为40,000美元。
- 可退还投资抵免(RIC)。为了提高新加坡对投资的吸引力,财政部将推出RIC,它将在批准的基础上支持符合条件的活动高达50%的合格支出。这些抵免额将抵消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任何未使用的税收抵免将在四年内以现金形式退还给公司。
- 个人所得税(PIT)回扣。考虑到生活成本问题,2024课税年,所有税务居民个人将获得应纳税额50%的个人所得税退税。退税上限为每位纳税人200新元。
- 受抚养人相关减免的年收入门槛。为了让更多供养受抚养家庭成员的纳税人享受受抚养人相关减免,同时让受抚养家庭成员有灵活性去做一些工作,从2025课税年起,符合条件的受抚养人或照顾者的年收入门槛将从4,000新元提高到8,000新元。
- 海外人道主义援助税收减免计划(OHAS)。为鼓励向海外紧急人道主义援助事业捐款,OHAS将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试行四年。OHAS将为个人和企业捐赠者提供100%的税收减免,用于通过指定慈善机构进行的符合条件的海外现金捐赠以及向紧急人道主义援助筹款人捐赠的捐赠,这些捐赠人必须持有慈善事务专员颁发的有效外国慈善筹款许可证。OHAS下的税收减免上限为捐赠者法定收入的40%。
其他拟议修正案
2.财政部定期审查新加坡的所得税制度,提出了七项拟议修正案,以更好地反映政策目标并改善税收管理。其中包括拟议的修订:(i)扩大所得税法第10H条规定的合格证券借贷或回购安排的范围,以及(ii)免除2026年至2030年纳税年度期间个人独资经营者和合伙企业提供预估应税收入的要求。
立陶宛:
立陶宛已于2024年6月21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第2024-11391号命令,该命令规定了根据2022年12月14日理事会指令(EU)2022/2523提交有关实施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税所需信息通知(通知)的程序。如前所述,立陶宛选择推迟适用主要规则,包括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利润规则(UTPR),因此,在选择推迟选项时只转置了指令要求的条款。这包括相关定义、确定集团成员所在地的规则、报告要求、与推迟有关的过渡规则和某些其他规定。第2024-11391号命令规定了提交所需信息通知(通知)的程序。通知必须通过国家税务监察局(STI)门户以电子方式提交(和修订),包括有关指定申报(报告)实体的提名的通知、确认向指定申报实体传输数据的通知以及有关集团国际活动初始阶段的通知。
该法律和命令均于2024年7月1日生效,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点击链接查看STI发布的关于通过全球最低税法和通知程序命令的通知。
丹麦:
丹麦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了2024年6月11日第684号法律,该法律引入了修正案,以确保《最低税法》完全符合经合组织关于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税的示范规则和行政指南。具体而言,引入了保障规则,以防止集团达成规避安排,以期利用《最低税法》中关于根据集团国别报告将附加税设定为零的特殊过渡规则。还根据经合组织的行政指南,自2023年12月起制定了简化的计算规则,以应用永久豁免(例外)条款(安全港)。
除了最低税修正案外,第684号法律还规定修改丹麦对非合作管辖区采取防御措施的管辖区名单,使该名单与欧盟的非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一致。这包括驱逐巴哈马、伯利兹、塞舌尔以及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第684号法律于2024年7月1日生效,但《最低税法》的修正案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拉脱维亚:
拉脱维亚于2024年6月20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了《确保大型企业集团全球最低税水平的法律》。该法律于公布后一天,即2024年6月21日生效。如前所述,拉脱维亚已选择推迟适用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税(GloBE)规则,这是理事会指令(EU)2022/2523第50条允许的,适用于欧盟成员国,这些成员国的集团最终母公司实体不超过12个。因此,该国已通过法律部分实施了该指令,其中包括引入相关定义、有关规则范围的规定以及报告要求,以确保规则在欧盟的正确运作。其中包括,位于拉脱维亚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公司必须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选择指定申报实体来提交补足纳税申报表。如果跨国企业集团在另一个成员国没有组成实体,则必须在第三国司法管辖区中选择指定申报实体,该第三国司法管辖区在报告财政年度与拉脱维亚签订了有效的合格主管当局协议,以交换信息。
该法律不包括主要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利润规则(UTPR)。这些措施将在稍后推出,并且必须在2029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之前实施。
加拿大:
加拿大财政部宣布,2023年秋季经济声明实施法案(C-59号法案)和2024年预算实施法案第1号(C-69号法案)于2024年6月20日获得御准(颁布)。2023年秋季经济声明实施法案的一项关键措施是实施3%的数字服务税(DST),即《数字服务税法案》,该法案将在总督会同枢密院下令确定的日期生效,但不早于2024年1月1日。这项措施的结构是这样的,政府可以根据经合组织的双支柱解决方案(特别是第一支柱)是否取得进展,灵活地实施DST。2023年秋季经济报表实施法案还包括其他几项重要措施,包括与BEPS第4项行动建议一致的收入剥离规则,将净利息支出的扣除限制在不超过税收EBITDA的固定比率,包括2023年10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初始比率为40%,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的最终比率为30%。还包括实施与BEPS第2项行动建议一致的混合错配规则的措施,以解决扣除/未纳入错配问题。2024年预算实施法案第1号的一项关键措施是实施15%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税,即全球最低税法案。这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自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所得税措施在相关法案中总结如下。有关其他措施的摘要,请参阅法案全文。
摘要
第1部分实施了与《所得税法》和《所得税条例》有关的某些措施,具体如下:
(a)与经合组织/G20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的建议保持一致,限制某些公司和信托对净利息和融资费用的扣除额;
(b)实施混合错配规则,符合经合组织/G20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关于利用两个或多个国家所得税法的差异产生“扣除/不包含错配”的跨境避税结构的建议;
(c)允许所有锂矿勘探和开发产生的支出符合加拿大勘探费用和加拿大开发费用的条件;
(d)确保只有真正的代际业务转移才不受《所得税法》第84.1节反盈余剥离规则的约束;
(e)拒绝扣除加拿大金融机构以市价资产持有的某些股票所收到的股息;
(f)将2023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气候行动激励支付(CAIP)农村补贴税率从10%提高到20%,并参考2016年人口普查数据,以确定2023年和2024年纳税年度的CAIP农村补贴资格;
(g)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可退还的投资税收抵免,用于符合条件的碳捕获、利用和储存设备;
(h)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清洁技术设备的可退还投资税收抵免;
(i)在某些情况下,引入与符合条件的碳捕获、利用和储存设备以及符合条件的清洁技术设备的新可退还投资税收抵免相关的劳动力要求;
(j)取消信用合作社从某些特定来源以外的来源获得的收入不得超过10%的要求;
(k)允许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在注册残疾储蓄计划的最后一位持有人(也是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去世后获得该计划持有人继承人的权利;
(l)实施技术性质的后续变更,以促进现有首套住房储蓄账户规则的运作;
(m)对某些加拿大公司、信托和合伙企业(其股票在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回购净值征收2%的税;
(n)免除某些费用的可退还税,这些费用适用于退休补偿安排下的供款;满足特定收入门槛的企业所赚取的某些类型的数字服务收入。它规定了确定纳税义务的规则,还规定了适用的报告和申报要求。为了促进对其条款的遵守,该法案包括与其他税收法规中的规定大致一致的现代管理和执法条款。最后,本部分还对其他文本进行了相关和相应的修订,以确保正确实施税收,并由加拿大税务局进行有凝聚力和高效的管理。
(o)对授权为加拿大牙科保健计划共享纳税人信息的条款进行技术性修订;
(p)对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进行多项修订,引入适用于受GAAR约束的交易的新罚款,并在某些情况下将GAAR的正常重新评估期延长三年;
(q)促进员工所有权信托的建立;
(r)针对称为实质性CCPC的公司引入特定的反避税规则;
(s)将淘汰期延长三年,并扩大符合条件的活动,以降低某些零排放技术制造商的税率。
它还对《消费税法》和《2001年消费税法》进行了相关和相应的修订。
第2部分颁布了《数字服务税法》及其法规。该法案规定对达到一定收入门槛的企业所赚取的某类型数字服务收入征收3%的年度税。它制定了确定纳税义务的规则,还制定了适用的报告和申报要求。为了促进遵守其规定,该法案包括与其他税收法规大致一致的现代管理和执行规定。最后,本部分还对其他文本进行了相关和相应的修订,以确保正确实施税收以及加拿大税务局的统一和高效管理。
摘要
第1部分实施了与《所得税法》和《所得税条例》有关的部分措施:
(a)拒绝对不合规短期租赁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所得税扣除;
(b)免除某些加拿大居民公司的国际航运收入的税收;
(c)免除根据《原住民儿童和家庭服务》、《乔丹原则》和《特劳特集体和解协议》设立的信托的任何收入的税收;
(d)将志愿消防员和搜救志愿者的税收抵免增加一倍;
(e)将儿童的加拿大儿童福利资格延长至儿童死亡后的六个月;
(f)将符合条件的新闻编辑室员工的劳动力支出上限从55,000加元提高到85,000加元,并在四年内将加拿大新闻业劳动力税收抵免率从25%提高到35%;
(g)将矿产勘探税收抵免资格延长一年;
(h)通过返还该省的部分燃油费收入,向指定省份的中小企业提供可退还的税收抵免;
(i)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可退还的投资税收抵免,用于投资某些清洁氢能项目;
(j)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可退还的投资税收抵免,用于投资某些清洁技术制造资产;
(k)修改“政府援助”的定义,将公共当局提供的具有合理还款条件的真正优惠贷款排除在外;
(l)对替代性最低税实施多项修订;
(m)将购房者计划提款限额从35,000美元提高到60,000美元,并将还款期限延长三年;
(n)将未根据强制披露规则报告的情况排除在第238条罚款的适用范围之外;
(o)对将企业出售给员工所有权信托的企业引入1000万美元的资本利得豁免;和
(p)实施几项技术修正案,以纠正不一致之处,并使法律更好地与预期的政策目标保持一致。
第2部分颁布了《全球最低税法》,该制度基于经合组织的规则。全球最低税制将确保大型跨国公司在开展业务的任何地方,其利润的最低有效税率为15%。它制定了确定纳税责任的规则,并列出了适用的报告和申报要求。为了促进对其条款的遵守,该法案包括与其他税收法规中的条款大致一致的现代管理和执法条款。最后,本部分还对其他文本进行了相关和相应的修订,以确保正确实施税收,并由加拿大税务局进行有凝聚力和高效的管理。
巴巴多斯:
根据巴巴多斯议会的最新消息,《2024年所得税(修正案)和验证法案》和《2024年公司补充税(修正案)法案》均于2024年5月15日获得参议院批准,此前,众议院于2024年5月7日批准了这两部法案。这两项法案均于2024年5月24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
如前所述,《2024年所得税(修正案)和验证法案》对《所得税法》第73章进行了修订,为巴巴多斯的公司税改革和其他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包括以下内容,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一般自2024年1月1日/2024收入年度起适用:
计算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应纳税收入的新规则,包括将知识产权总收入乘以关联比率(符合条件的支出加上提升支出/总支出),这样计算出的应纳税收入符合4.5%的税率,但须由纳税人选择;
新规则将亏损结转限制为五年,自2025收入年度起生效,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的亏损单独设定五年限制,自2024收入年度起生效;
集团损失减免的新规则,允许在第三方公司拥有至少75%的直接所有权或至少75%的共同所有权的情况下,将一个集团成员的损失退还给另一个成员,这仅适用于受新9%公司税率约束的公司,如果结转的交易损失超过1亿巴巴多斯元,则从2024收入年度开始适用,否则从2025收入年度开始适用;
自2024年1月1日起,新的公司税率为9%,但以下情况除外:
- 收入不超过200万巴巴多斯元的注册小型企业,税率为5.5%;
- 航运公司,将继续按以下税率纳税:
- 所有应税收入不超过1,000,000巴巴多斯元的,税率为5.5%;
- 所有超过1,000,000但不超过20,000,000巴巴多斯元的,税率为3.0%;
- 所有超过20,000,000但不超过30,000,000巴巴多斯元的应税收入的税率为2.5%;
- 所有超过30,000,000巴巴多斯元的应税收入的税率为1.0%;
附加规定:若公司属于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收入至少为7.5亿欧元),如果公司的最终母公司或中间母公司位于尚未实施补足税法的司法管辖区,则将适用以下公司税率,而不是9%的税率,该补足税法规定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在每个经营的司法管辖区至少支付15%的实际税率:
- 所有不超过1,000,000巴巴多斯元的应税收入的税率为5.5%;
- 所有超过1,000,000但不超过20,000,000巴巴多斯元的应税收入的税率为3.0%;
- 所有超过20,000,000但不超过30,000,000巴巴多斯元的应税收入征收2.5%;
- 所有超过30,000,000巴巴多斯元的应税收入征收1.0%;
对于属于范围内的跨国集团的公司,其最终母公司或中间母公司位于已实施补足税法的司法管辖区,新的企业税预付要求,预付款应在每个日历月15日之前支付,金额相当于根据公司适用的企业税率,上一收入年度之前的收入年度应税收入应纳税额的1/12;
符合条件的公司可获得新的抵免,包括:
在巴巴多斯主要从事金融科技行业或批发分销和贸易,且没有实物库存或仓储的公司可获得就业抵免:
- 对于最多50名员工,抵免额相当于符合条件的工资支出的25%;
- 51至100名员工,抵免额相当于符合条件的工资支出的50%;
- 101至150名员工,抵免额相当于符合条件的工资支出的75%;
- 超过151名员工,抵免额相当于符合条件的工资支出的100%。
研发抵免额相当于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所产生的合格费用的50%,包括系统性、调查性或实验性活动:
- 全部或主要在巴巴多斯进行;
- 涉及创新和技术风险;
- 并且开展这些活动的目的是:获取新知识,以期这些知识具有特定的商业应用;开发、增强、保护、维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资产;创造全新或改良材料、产品、设备、工艺或服务。
2024年《公司补足税(修正案)法》规定,通过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征收补足税,为合格实体确定15%的有效税率。如果DMTT集团的实际税率低于15%,则将征收补足税,在这种情况下,DMTT集团中的合格实体需要根据该法案的规定缴纳补足税。DMTT集团是指跨国企业集团的所有合格实体。为此,如果实体符合以下条件,则该实体为合格实体:
- 它位于巴巴多斯;
- 它是跨国企业集团的组成实体;
- 该跨国企业集团在测试财政年度前4个财政年度中的至少2个财政年度在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年收入为7.5亿欧元或以上;
- 并且该实体不是被排除实体。
DMTT集团内的所有合格实体均应对应付补足税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可针对DMTT集团的每个合格实体评估全部纳税义务。为此,该法案规定了计算合格收入或损失、计算调整后的涵盖税、计算有效税率和补足税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规则。
西班牙:
2024年6月14日,西班牙众议院(议会下院)根据2022年12月14日理事会指令(EU)2022/2523公布了实施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税的法案草案。如前所述,该法案草案包括引入第二支柱收入纳入规则(IIR)和低税支付/利润规则(UTPR),以确保在过去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两个财政年度,年综合收入至少7.5亿欧元的跨国公司集团的最低税收水平为15%。该法案草案还规定引入合格的国内最低补充税(QDMTT)。
经批准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IIR和QDMTT将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UTPR通常适用于2024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但是,UTPR将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适用于最终母公司位于欧盟成员国的集团组成实体,这些成员国已根据指令第50条行使了延期适用IIR和UTPR的选择权。
挪威:
挪威财政部已就《补充税法》的拟议修正案展开公开咨询。如前所述,该法案引入了收入纳入规则(IIR)和符合第二支柱GloBE规则的国内最低补充税,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2024年收入年度)。拟议的修订包括引入低税支付/利润规则(UTPR),经批准后将从2025年收入年度开始适用。
经合组织:
经合组织宣布发布有关第一支柱金额B报告和应用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税的补充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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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改革:经合组织/G20的BEPS包容性框架在实施双支柱解决方案方面采取进一步措施
经合组织/G20的BEPS包容性框架发布了与第一支柱金额B报告相关的补充要素和指南,以确保在第二支柱下一致实施和应用全球最低税。
第一支柱的金额B
2024年2月19日发布了一份关于金额B的报告,该报告提供了一种简化和精简的方法,将独立交易原则应用于基线营销和分销活动,特别关注低容量国家的需求,但设计方面尚未完成,目前包容性框架已完成设计方面,允许各司法管辖区开始实施。
发布的附加指南包括:
- 符合金额B指南第5.2和5.3节含义的合格司法管辖区的定义。这些定义将有助于调整根据简化和精简方法计算的回报,以适应位于这些合格司法管辖区的受试方。相应的定义现已纳入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第IV章附件中的金额B指南。
- 涵盖管辖区的定义属于金额B政治承诺的范围。该政治承诺承认,包容性框架的成员将根据其国内立法和行政惯例,承诺尊重简化和精简方法确定的范围内交易的结果(如果涵盖管辖区采用此方法),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轻因涵盖管辖区之间有双边税收协定而适用简化和精简方法可能产生的潜在双重征税。为编制涵盖管辖区名单而制定的方法有助于最有兴趣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金额B的管辖区的税收确定性。请注意,表示有兴趣应用金额B并不一定意味着管辖区会继续实施。
正如包容性框架联合主席于2024年5月30日发表的声明中指出的那样,第一支柱方案(包括金额B框架)的进一步工作正在进行中。
第二支柱
包容性框架还发布了进一步的指导意见,以澄清和简化全球最低税的适用,并概述了简化程序,以确认实施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的司法管辖区的立法合格地位。
- 行政指导。包容性框架已就包容性框架成员和利益相关者寻求一致性和简化的若干关键主题发布了商定的行政指导意见。这套行政指导意见列出了简化的程序,允许跨国企业集团汇总各种类别的递延税项负债,以确定它们是否在五年内已逆转,因此无需重新计入。该行政指导还明确了确定GloBE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方法,以及跨境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以及某些流通税结构的利润和所得税的分配的进一步指导。最后,该指导还明确了就如何根据司法管辖区的国内最低补充税处理证券化工具提供了具体指导,以防止这些工具在GloBE规则下产生不稳定的结果。总之,这套新指南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了额外的确定性和简化,并将纳入GloBE示范规则的评论中。
- CbCR安全港指南。2022年12月,包容性框架同意对GloBE规则进行重大简化,即过渡性CbCR安全港,该安全港基于用于国别报告(CbC)的财务信息。2023年12月,包容性框架发布了有关根据GloBE规则使用过渡性CbCR安全港的进一步指导,该指导规定,集团内部付款需要在付款人和收款人管辖区内得到一致处理。5月27日,包容性框架发布了额外的解释性CbCR指南,该指南还确保了对这些集团内部付款的一致处理,并避免了在全球最低税下进行进一步调整的需要,因为首先采用了一致的处理方式。
- 合格状态。根据包容性框架于2021年10月商定的全球最低税“共同方法”,采用GloBE规则的包容性框架成员已同意以一致和协调的方式实施和应用这些规则,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合规和管理成本以及双重或过度征税的风险。特别是,GloBE规则纳入了一项商定的规则命令,该命令可防止一个司法管辖区对跨国企业的低税利润征收补足税,如果这些利润已经根据另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合格”规则缴纳了补足税。鉴于全球最低税的迅速采用,包容性框架已同意简化流程,以识别哪些司法管辖区具有合格规则。包容性框架秘书处现已在OECD网站上发布了一份问答文件,概述了这一过渡资格机制的主要特点。该机制将为各司法管辖区提供确定性,即在进行全面立法审查的过渡期内,其规则将被其他实施司法管辖区视为合格,并将为跨国企业提供确定性,即根据商定的规则顺序,其必须遵守哪些司法管辖区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