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及气候相关义务在美国供应链关系中的重要性

随着更多公司通过合同条款来约束供应商及供货商遵守更加严格的标准,气候相关问题成为美国供应链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包括气候相关的义务,在供应链关系中越来越重要。许多情况下,具有重要议价能力的大型公司从中起着主导作用。

大型公司(包括零售商)为确保供应商遵守必要的ESG要求,传统的做法是实施供货商行为规范(有时也称为供应商行为规范)。这些规范通常会规定在公平、安全的劳动和环境实践等方面的最低要求,并要求制造商、供货商及其他供应商必须满足要求,才能向这些公司销售货物或与其开展业务。 这些规范通常公布在公司网站上,有时会通过引用并入公司签订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合同中。如果供应商不遵守这些规范,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失去与公司开展业务的机会。尽管这些规范可以体现公司在ESG方面的决心,但我们无法确定其在供应链中发扬ESG价值的成效如何。

供应商行为规范之外

与ESG相关的要求也可以直接写入供应链合同中。例如,供应合同中越来越普遍地使用承诺和契约来作为合同遵循法律规定的补充。违反承诺或契约即构成违反合同本身。违约方除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开或非公开补救之外,还要承担其他合同责任。

ESG相关规定的示例包括:

  • 冲突矿物条款——包括要求货物的销售商承诺货物不含有冲突矿物,否则将要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的冲突矿物规定和海外资产办公室第13671号美国行政令实施的制裁规定进行申报。该规定旨在遏制侵犯人权、助长高风险地区(例如刚果民主共和国)冲突的武装团体的重要资助来源(冲突矿物贸易)。
  • 强迫劳动条款——包括美国货物进口商承诺禁止其国外制造商或供应商在生产进口货物的过程中,包括在其自己的供应链中,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这些条款有助于确保遵循《1930年关税法》第307部分(19 U.S.C.1307),其中禁止在美国进口使用强迫劳动(包括罪犯劳动和强迫或契约童工)制造的货物。

气候条款

在采购合同中目前尚未普遍使用详细的气候条款,例如要求供应商减少温室气体(GHG)排放的条款,但这种情况可能正发生改变。其中一个积极的转变是,这些合同中使用的术语,例如关于GHG排放的术语,越来越规范。

例如,一个公认的做法是根据《温室气体协议》指定的三大类别对公司排放情况进行分类申报。该协议是一项企业核算和申报标准,旨在帮助公司及其他组织确定、计算并申报其GHG排放情况。这三大类别包括公司自身产生的排放(范围1);公司采购的能源间接产生的排放(范围2);以及在公司的价值链中由公司间接负责的所有其他排放,例如,采购的货物在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排放,或购置货物的客户所产生的排放(范围3)。显然,范围3涵盖的范围最广泛,衡量难度最大。

在供应链合同中普及气候条款的另外一个驱动因素可能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针对上市公司发布的暂定气候风险披露规则。这些暂定规则还可能会影响不直接受SEC暂定规则的约束,但处于上市公司供应链中的私营公司。例如,上市公司可能有意利用其议价能力对规模较小的合作伙伴施加气候相关义务,以帮助上市公司履行其SEC披露义务并供其投资者知悉。

Chancery Lane项目

但是,帮助推广气候合同条款的工作或许仍在继续。例如,英国的Chancery Lane项目与多个领域和辖区的律师及可持续发展专业人士合作,制定了一系列可公开访问的合同条款(目前超过100条)供人们改编使用,以推动气候行动并规范合同起草,从而促进过渡到净零排放。

例如,这些条款可用来激励人们减少范围3的排放,促进积极的可持续发展行为。这些条款以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为基础,但该组织已着手开始进行修订,以将其用于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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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为高级法律编辑 Lawrence Hsieh/Thomson Reuters Practic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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