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鼓励外资参与,促进多样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该监管框架及相关配套规则已于6月20日生效。

新规将有助于强化公募基金行业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系统,增强开放性和多样性,并提高行业参与者竞争。上海某位资深律师称,新规还鼓励公募基金行业引进外资和其他多元化金融机构。

汉坤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行业合伙人葛音认为:“新规有望统一行业法规,鼓励外国投资者等多元化实体进入公募基金行业,这将加速推进公募基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中国公募基金行业内部和外部已经发生实质性转型。转型后,各类金融机构有望参与公募基金业务市场。

葛音告诉Regulatory Intelligence:“为应对这类情况,新规将替换或取代《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新规也呼应了监管机构4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意见》列出了促进公募基金行业发展的总体政策纲领。

葛音补充道:“新规作为实施细则,解决了《意见》中提出的某些要求。”

实体的监管

根据新规,担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金融机构,已从基金管理集团扩大到其他实体,其中包括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该合伙人称:“其目的是对所有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无论是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类型金融机构)建立统一监管体系。这一点符合中国当前的监管精神。”

当局一直在推动基于市场活动的监管,而非基于机构的监管。这意味着当局更侧重于运用统一规则,以类似方式监管类似性质的业务活动,而不再强调监管规则依据机构类型而定。

葛律师补充道:“这一做法更符合国际惯例,也能有效减少监管套利行为。”

股东基本要求

新规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增加“一年限制”要求,要求主要股东最近一年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3,000万美元)。

“一年限制”要求同样适用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股东。例如,非主要股东(持有5%以上股权)最近一年净资产不应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新增对相关股东‘最近一年’资产质量相关记录的要求,要求更加严格,强化了相关股东的财务稳健性。”葛律师称,“新规还在其他方面对股东提出更高要求,以强化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防止行业无序扩张。”

治理和内控

根据新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基金管理公司与其或者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不当业务竞争;

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任何权益;

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擅自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管理、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等活动;

不得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中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葛律师道:“共同基金管理公司应始终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时,在中国,散户投资者是关乎社会稳定的另外一项因素。”

“近期监管重点是查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否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公平交易等违法行为,这将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葛律师声称,新规反映了在更高层面上推进全面严格的监管制度,处理利益冲突情形,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一监管目标。“这对于公募基金行业未来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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