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解读《中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早前,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第272号令(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新法规将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规范进出口关税的管理,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当中主要规定包括纳税人责任、税收计算方法、退税程序、滞纳金征收和执法措施。《办法》还涉及租赁货物、暂时进出境和维修货物等特殊情况。它强调了保密、风险管理和与海关当局的协调。《办法》将取代2005年1月4日第124号令及其后续的修订,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总则

总则部分内容对比第124号令有所变化,不再提及“关税条例”,而是引用《关税法》,强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强调税收征收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征管、依率计征、严肃退补”,而原法规定“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

  • 目的: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法》等法律法规,为进出口货物海关税收征收管理建立法律框架,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
  • 纳税人:定义纳税人,而不是更广泛的“纳税义务人”;明确扣缴义务人,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

税款的计征

本章涵盖相关的基本流程,但在纳税申报、计征汇率和特殊情况处理(如价格、分类和原产地预裁定)以及延期缴纳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与旧法规有所不同,结构和术语也略有不同,反映我国政策的变化。

  • 纳税申报:纳税人必须申报并提供必要的计税资料。
  • 应纳税额:根据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数量、适用税率和计征汇率确定。
  • 汇率:以每月公布的人民币中间价为基础。
  • 税率:包括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和其他税率,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有特殊规定。
  • 关税计算:第 17 条提供了不同公式下的详细计算方式。
  • 税款缴纳:税款必须在申报日起15 天内缴纳;逾期缴纳将加收每日 0.05% 的滞纳金。

特殊情形税款征收

本章重点介绍无代价抵偿货物/免费更换货物、租赁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境修理和出境加工货物、以及退运和受损货物,并针对每种情况规定了具体要求和豁免。本章没有太大变化,只是一些措辞的修改以保持关税代码的一致性,如果关税代码发生变化,将适用一般税收管理规定,而不是适用进出口货物的常规规定。

  • 无代价抵偿货物:对因损坏或不符规定而免费补偿的进出口货物不征收关税。
  • 租赁货物:涉及租赁货物的纳税程序,包括分期支付租金和担保。
  • 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免税和程序,以及不遵守规定的处罚。
  • 进出境修理和出境加工货物:对进出境修理和出境加工货物的规定,包括复运进口/出口的期限。

税额确认

本章新增内容重点在于确认税额和风险管理。

  • 核查:海关可以核查和确认计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
  • 风险管理:实施风险管理和验证,确保税收合规。

退税、补征和追缴税款

本章的结构发生了变化,为退税和追缴提供了更透明的流程,明确规定了时间范围、具体情况和不合规后果;并强调了多缴税款检测的一些要点,即海关当局不再直接通知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而是发出税务确认书,通知纳税人办理退税程序。多缴、少缴(逃税征收期限)的退税/追征期限从原规定的 1 年延长至 3 年。

  • 退税:涉及多缴税款的退税程序,包括具体情况和时间安排。退税流程需要在发出税务确认书的3个月内完成。
  • 滞纳金:如果发现少征或漏征,海关可以追征或补征,并对逾期付款处以滞纳金罚款。

税款担保

新法规第六章与旧版相比更加具体、透明和结构化。它为纳税人和海关提供了有关税款担保要求、程序和期限的更清晰的指导方针。术语“税款担保”被一致使用,以取代旧的“关税和/或税款担保”。本章将提供更详细和具体的八种需要税款担保的情况清单,而以往的章节仅涵盖七种。担保期保持不变,仍为不超过六个月,并允许延长。

  • 担保:在某些情况下提供担保,例如未确定的应税要素或待决申请。
  • 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海关核准。

税收执法

新增本章,为税收执法建立了一个清晰而结构化的框架,概述了预防措施、解决欠缴的程序以及在适当情况下暂停或终止执法行动的规定。

  • 强制措施:海关对未缴纳税款的,可以采取划拨存款、扣缴财产等措施强制征收税款。
  • 暂停/终止:明确暂停或终止税务执法的情形。

附则

本章有部分修改,明确提及具体税种(船舶吨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进出口税收、反倾销税等)和领域(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由相关法律法规管辖,本《办法》作为补充适用。本章还强调了海关在建立纳税人管理制度、优化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共治关系方面的作用。有关电子数据交换和争议解决的条款已被删除,并引用了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第 81 条)。

  • 特别税:船舶吨税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进出口税收等特定税种的管理。
  • 保税货物:保税货物和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管理。
  • 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走私或违反海关法规。
  • 新《办法》强调遵守法律、透明度和保护纳税人权利。
  • 引入了管理税收风险和确保准确征税的机制。
  • 特殊规定针对了现代贸易惯例,例如跨境电子商务。
  • 《办法》提供了处理特殊情况的详细程序,包括无代价抵偿货物和租赁货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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