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台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办法

经过三个月的征求意见期之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预计将于4月1日出台证券基金经营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监管新规。新规将制定证券和基金管理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统一监管框架。

上海汉坤律师事务所基金管理行业合伙人葛音告诉我们,“新规的目的是细化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程序,明确相关人员的执业规范,强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人事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职责。”

过去20年,中国颁行了若干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规定。2003年曾颁布《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出台《证券投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修订符合市场惯例与趋势

新规修订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覆盖范围,将财务负责人纳入该范围,并从中移除董事会主席。

葛音称:“做出这种修订的目的,是为了与行业惯例和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保持一致。”她补充,将财务负责人纳入覆盖范围,与中国《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一致。“修订后的范围也更符合市场惯例。”

新规对于未能达到任职条件要求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如果1年过渡期后仍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将不得在证券和基金经营行业任职。葛音指出:“设立这样的过渡期,对于相关机构和人员来说是一个合理的整改时间。此外,新规提出某些要求,如关于内部控制的要求,可能需要时间来完成,因此有必要给予市场参与者足够的时间来实施。”葛律师称,为确保新规稳定过渡,监管机构通常会设定一个过渡期,这可以说是近期的立法趋势。

其他新要求还包括将“静默期”从以前的3个月延长至6个月。证券或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从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离任未满6个月的相关人员。

葛律师说:“‘静默期’这一规定主要目的是防止基金经理或投资组合经理等内部人员进行不公正竞争,因为这些人员掌握市场敏感信息。延长‘静默期’可能有助于建立更为公平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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